解答:
(1)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规定“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,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,成绩合
格,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,学校应当准予毕业,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。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,
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,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,学校可以准予结业,发给结业证书。结业后是否可以
补考、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、论文、答辩,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、学位证书,由学校规定”。各高校负责本
校学生学历证书的印制和发放工作,具体可咨询就读高校。
(2)《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》规定“高等学校只能为取得本校学籍并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颁发并
注册一份学历证书”,学历证书原件在毕业生求职就业、职称评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,毕业生在领取学历证书之
后,应妥善保管。如学历证书不慎遗失或损毁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“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
者损坏,经本人申请,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。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”等相关规定,学生可及
时联系毕业高校出具“学历证明书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