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是指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,利用自身的时间、技能等资源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行为。
第二条 学雷锋志愿服务的宗旨:以关爱他人、奉献社会、促进和谐为准则,坚持无偿性、公益性、自愿性服务原则,致力于大力弘扬雷锋精神,支持和推动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,不断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。
第三条 处成立学雷锋志愿服务队,负责对学工系统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领导。
第四条 学雷锋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参加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;
(二) 参加学雷锋志愿服务相关培训;
(三) 对学雷锋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并进行监督;
(四) 请求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伍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;
(五) 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。
第五条 学雷锋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维护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伍的形象和声誉;
(二) 履行学雷锋志愿服务承诺;
(三) 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,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;
(四) 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;
(五) 不得以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伍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;
(六) 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。
第六条 以“弘扬雷锋精神”为主线,开展各类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;鼓励个人开展力所能及的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。
第七条 活动内容
(一) 广泛参与卫生大扫除、清洗乱涂画和“小广告” 、清理卫生死角、捡拾垃圾(果皮、纸屑)等活动。
(二) 积极参与以改善校容校貌、市容市貌、环境卫生、交通秩序、经营秩序、社会风气为主要内容的区域文明和谐创建活动。踊跃投身创建宣传、文明督导、义务保洁活动,甘当文明和谐创建的义务宣传员、督导员、保洁员。
(三) 认真组织开展并参与政策宣传、信息咨询等活动。
(四) 重点关爱问题学生的心理健康帮扶,组织志愿者帮助辅导学业、经予家庭温暖;突出关注困难学子,开展爱心助学,结对助学活动。
(五) 组织开展以普及科技知识、法律维权知识、劳动技能知识等宣传教育活动,提高居民科学文化素质和劳动者素质,争做义务科普员、辅导员。
(六) 组织志愿者指导群众体育健身、户外锻炼,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,争做义务的体育指导员。
(七) 组织志愿者积极参与宣传倡导无偿爱心献血精神,培训献血知识,带头参加无偿献血。
(八) 组织开展爱心奉献精神宣传活动,举办抗灾避险逃生知识培训、演练活动,积极参与险情巡查、协助排险工作。
第八条 学雷锋志愿服务者要认真做好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记录,作为考核和评价参加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的时间、次数、质量的依据。
第九条 志愿者应当严格按照要求, 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。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考核目标奖励项目。